2020徐州第二届“金龙湖杯”企业家垂钓精英联赛

竞赛规程(第一场)

一、主办单位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
二、承办单位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人民政府

徐州市钓鱼运动协会

CAA中钓协徐州市会员服务中心

三、特别鸣谢

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四、协办单位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部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总会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

徐州市启智教育机构

徐州徐庄味道垂钓中心

五、赞助单位(排名不分先后)

威海领航渔具有限公司

徐州弘正源饮品有限公司

上海将麟渔具有限公司

耿胜利渔具用品有限公司

江苏观腾钓具有限公司

江苏亮影浮漂有限公司

河南泰祥渔具有限公司

徐州市永建钓具行

六、媒体支持

湖南广电快乐垂钓频道、北广传媒四海钓鱼频道、湖北休闲指南频道、《现代快报》、《搏鱼天下》电子刊、《乐钓江苏》电子刊、海峡钓鱼网、垂钓乐、徐州电视台、徐州都市晨报、徐州市钓鱼运动协会公众号、徐州钓鱼网、腾讯、快手、抖音、斗鱼、上鱼APP。

七、举办时间

2020年7月4日

八、举办地点

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味道垂钓中心

九、参赛资格

钓鱼爱好者年满18—70周岁、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赛,参赛人员佩戴口罩,出示健康码,配合体温检测,有发热症状着请主动退出。(暂不接受疫区运动员报名)

十、参赛人数

限报 120人,额满为止。

十一、报名、报到及赛事服务费

(一)报名

汪洋  电话:15252231541(微信同号)

报名截止时间7月3日

(二)赛事服务费

本次比赛收取赛事服务费每人300元,(2020年度徐州市钓鱼运动协会注册会员200元)不得冒名顶替,不得转让名额。运动员交通及膳宿自理,承办单位提供竞赛日午餐及饮用水。

(三)7月3 10:00-16:00 参赛运动员,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味道垂钓中心报到,成绩计算系统升级,请携带智能手机,运动员必须佩戴口罩,出示康码,配合检测体温,具有发热症状者请主动退出。(暂不接受疫区运动员报名)

十二、竞赛项目

1、手竿4.5米钓对象鱼个人重量赛(鲫鱼)

2、手竿4.5米钓混合鱼个人重量赛(鲫鲤草鳊青)

十三、竞赛办法

(一)比赛进行一天,运动员通过抽签分别参加4.5 米手竿钓对象鱼重量赛、4.5米手竿钓混合鱼重量赛各二场,共 4场比赛,每场比赛 60 分钟。

(二)个人按四场比赛的总积分排定名次,如总积分相同, 则依次比较个人单场积分、总重量直至抽签决定名次。

(三)本次比赛饵料自备,饵料规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1.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和添加剂。

2.严禁使用虫饵、活饵、拟饵。

3.禁止使用拉拉糊、果冻(含膨胀粉类饵料)、麻团。

十四、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

奖励总成绩前30名,获奖运动员需依法纳税,

第一名:奖金10000 元、奖杯一座、证书一本;

第二名:奖金3000 元、奖杯一座、证书一本;

第三名:奖金1000 元、奖杯一座、证书一本;

第四至十名:奖金500 元,证书一本;

第十一名至三十名:奖金300 元,证书一本;

十五、裁判员

由徐州市钓鱼运动协会选调本次比赛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、成统裁判长、分区裁判长,其他辅助裁判人员由承办方选派。

十六、免责声明

凡报名参加比赛者,均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户外竞技钓鱼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,赛事组织方不对不可控原因所致的个人意外事故负责,参与者必须自行评估本次活动存在的个人意外事故风险,责任自负。所有参赛运动员应提前自行办理个人意外事故保险。当比赛遇到不可抗拒的恶劣天气时,总裁判长有权调整时间或终止比赛。

十七、仲裁及申诉

(一)运动员对其他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必须符合四个条件:

1.举报者需实名制;

2.向所在赛区的分区裁判长进行举报;

3.提供举报者本人拍摄的视频、照片或相关两人以上人证等证据;

4.违规现象发生 15 分钟以内。

(二)运动员(队)对分区裁判长的成绩计量有异议,应在 15 分钟以内向总裁判长进行申诉,总裁判长的判罚为最终判罚。

(三)运动员(队)如对裁判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,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 15 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申诉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 1000 元人民币(若胜诉则费用全部退还)。

十八、解释权

本次竞赛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徐州市钓鱼运动协会。

日程安排

日期

时间

事项

7月3日

10:00-16:00

运动员报道



7月4日

07:00-08:30

开幕式

08:30-14:30

四场比赛

7月4日

16:00

闭幕式

宾馆住宿联系电话:张晴17606185666(微信同号)

竞赛规则

一、运动员违规处罚分为:

(一)警告(出示黄牌)。

(二)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,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。

(三)取消比赛资格(出示红牌)。

(四)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。

二、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,情节较轻,未造成影响成绩结果或比赛正常进行,听从裁判劝阻并及时改正的,应给予黄牌警告。

(一)钓箱(或其它钓具)应按钓位线的指示摆放,边沿不得超过池壁,支杆架的方向应对准钓位线箭头的方向。

(二)竿包及护包(或其它钓具)放在指定位置,运动员的参赛卡放在竿包或渔护包上。

(三)钓箱的长度、宽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80厘米、60厘米和50厘米;渔护口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,比赛时入水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;抄网头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,抄网总长度不得大于360厘米。

    (四)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,不允许任何钓组入水。

    (五)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(进入钓位、组装钓组、调制饵料)和垂钓过程。

(六)运动员必须手持竿把垂钓。手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:竿尖在前、竿尖由下往上、由后往前的运动;抛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:竿尖在上、竿尖由后往前的运动;抛竿过程中无论何原因抛出本垂钓区范围,应立即主动收回重新抛竿。

(七)中鱼后,鱼串离本垂钓区,应尽快将鱼溜回,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。

(八)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自己钓位,有事离开钓位时,须经裁判同意。

(九)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接受任何人指导和指导其他运动员。

(十)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;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。

(十一)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、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。

(十二)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。

(十三)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、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影响他人比赛的物品。

(十四)运动员任何时候都应主动接受裁判员对钓具和饵料的检查。

(十五)比赛结束,未计量前,不管有无渔获运动员不得拎动渔护,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。

(十六)比赛结束后,应将本钓位清理干净;不得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。

(十七)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,并要求和穿戴使用,运动员必须遵守。

(十八)运动员须品行端正、文明垂钓、保护鱼、水资源和环境、遵守赛事制度、听从裁判员的指挥。

三、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,影响到比赛成绩或比赛秩序但情节较轻者;或本次赛事中两次被黄牌警告者,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;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重量的处罚。

(一)手竿钓组必须是由:手竿、单立漂、主线、子线、漂座、单铅座(含铅)和钓钩组成,不能增加或减少配件;钓竿长不得超过规定竿长的(正负)3厘米;漂座底部处主线至漂尾尖的长度不得大于50厘米;底钩至漂座的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;线组全长不得超过竿长的30厘米;必须使用无倒刺钩;单子线只能绑一个钩(一个钩指一个钓尖的钩);钓钩的数量不得超过2枚。

(二)运动员进入钓位后,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,不得故意将线组入水。

(三)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,在垂钓区作钓。只允许使用组委员会规定的套数钓组进行比赛。

(四)运动员应坚持自钓、自取和自存的原则。

(五)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回到水体后,才允许下一次抛竿。

(六)中鱼后,不得故意放大溜鱼区域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。

(七)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、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。

(八)比赛中无效鱼不得入护。

(九)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;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。

(十)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。

(十一)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、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,不能影响他人比赛。

(十二)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,未入护的鱼无效。PK赛压哨鱼必须解鱼入护,禁止强行入护。若强行入护:尾数赛计量时需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;重量赛需减去所有入护鱼的最大一尾重量。

(十三)比赛结束,未计量前,运动员不得故意拎动渔护,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,严禁随意走动,围观计量。

(十四)比赛结束后,未将本钓位清理干净;不得故意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。

(十五)运动员不得有针对技术官员、其他运动员、观众或其他人员使用侮辱性行为。

(十六)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,并要求和穿戴使用,运动员必须遵守。

(十七)比赛间隙和比赛结束后,无故不配合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者。

(十八)运动员须品行端正、文明垂钓、保护鱼、水资源和环境、遵守赛事制度、听从裁判员的指挥。

四、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,应给予红牌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

(一)任何时间不允许毁窝。

(二)本场为非公饵的比赛,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违禁饵料。

(三)任何时间不允许锚鱼。

(四)所有渔获必须计量,不得将渔获倒掉。

(五)在赛事活动中不允许有故意换人、换位和换卡等弄虚作假行为。

(六)违反第二项内容的相关条例规定,情节严重者。

五、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,应给予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

(一)在赛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。

(二)违反饵料规定情节严重者。

(三)比赛结束后,不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,情节严重者。

(四)无故不参加颁奖,违反颁奖礼仪,情节严重者。

(五)因对裁判个人的问题或成见,通过媒体评论,质疑技术官员整体,否定整个比赛,而损害本项目的声誉,情节严重者。

(六)参与与赛事有关的一切有价赌博行为,情节严重者。